花了5萬祛疤卻無效 美容院該不該退款?

2019年01月10日 12:50    相關標簽:祛疤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

疤痕?

怎么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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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美

多花些錢

也沒什么不可以

路橋的一位陳女士便為了祛除手臂上的疤痕,在某祛疤美容院花了5萬塊,可是,錢花了,疤卻依舊在

2018年11月14日,路橋區消保委接到陳女士投訴電話,稱其于2017年10月在路北街道某祛疤美容店支付5萬元,接受該美容店祛疤服務,但祛疤效果不佳,目前該店鋪已轉讓,新店主不承認,請求幫助調解。

路橋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即時查看了陳女士提供的各項證據,據其提供的祛疤前的照片,對比現在手臂上的大片疤痕,看不出明顯變化。陳女士表示前后做了七個多月祛疤,不僅沒效果反而出現過敏現象,在醫院治過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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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基本情況后,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路橋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迅速投入走訪、調查,積極查找被投訴方下落。

尋找被訴方

工作人員到該美容店所在地調查,發現該店已轉讓,現店主于2018年9月份通過中介向房東承租該店面,并辦理了營業執照,與原店主無關。

陳女士的維權對象只能是原店主,為此,工作人員繼續與陳女士多方想辦法。十幾天后,終于在別家經營同品牌的祛疤美容店找到了原店主應女士,其現應聘于該店當美容師。

調解過程

找到被訴方后,工作人員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照片比對、查詢合同條款,認定應女士提供給陳女士的祛疤服務未達到約定的效果,應女士應該退還陳女士全部費用即5萬元。

但應女士表示其主要是提供場地、設備等,只收到3萬元,其余2萬元是陳女士通過微信轉賬轉給了她店中的另一名美容師,該美容師向陳女士專職提供祛疤產品及服務,雙方對退款金額分歧較大

工作人員經查詢微信轉賬、收據證據等信息后,確定應女士只收到3萬元,目前收取2萬元的美容師還沒找到,而2萬元是陳女士自己打給該美容師的,蕞后陳女士同意應女士將3萬元退還給她,另外2萬元,等找到美容師后再要求對方退還。

近日,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原店主應女士將3萬元轉賬退款給陳女士,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祛疤無效是否退還款項,是本糾紛爭議焦點。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美容效果的約定應當以圖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對的方式保留。因美容醫療機構責任導致醫療美容達不到約定效果或者消費者容貌受損的美容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賠償損失。

本案中陳女士提供了祛疤協議,并提供了有效的對比照片,應女士應當承擔退款責任。雖然應女士已將店關門,但該店原先為個體工商戶,其仍應該履行作為經營者所應承擔的義務,陳女士確實也只向應女士支付了3萬元,所以應女士應該將3萬元退還給陳女士,另外2萬元等找到另個美容師后再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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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衛計委出臺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中的相關規定,祛疤屬于美容皮膚科項目,按照規定,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美容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路橋區消保委建議廣大消費者如想要祛疤美容,

一定要到正規的美容醫療機構,了解美容機構有無取得相關執業資質;

與美容機構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義務、未知風險等;

在辦理接受美容服務時要留好合同、收據、發票等憑證,并要核對商家營業執照與相關憑證的主體名稱是否一致;

對美容效果的約定應當以圖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對的方式保留;

在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美容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美容服務時(因疾病治療涉及的修復重建除外),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告知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適應癥、禁忌癥、美容方式和效果、醫療風險、醫用材料、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消費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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